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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书画艺术大展赛财务混乱引发报名费纠纷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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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首届全国书画艺术大展赛暨书画艺术考级高层论坛”由中国书画家研究会与北京点石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举办,但由于大会活动财务管理的混乱,使本次活动11万元报名费的归属产生纠纷。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作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书画家研究会诉称,原告方经中国文联批准举办“首届全国书画艺术大展赛”活动。2004年1月10日,原告方与被告就共同举办“首届全国书画艺术大展赛暨书画艺术考级高层论坛”活动签订合作协议书。在举办活动期间,组委会的财务主要由被告和组委会聘用的出纳管理,现法院已判决解除了合作协议,该大赛活动仍由原告方继续举办,该活动参赛人员的报名费亦应归原告方所有。根据被告提交的组委会的现金日记帐,截止至2004年7月6日,参展人员的报名费收入为113541元,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参展人员的报名费113541元。 被告北京点石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的报名费已经从本次活动组委会的支出中扣除。而且活动的相关费用是由原告收取的,现已不知去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活动组织期间,组委会财务主要由被告管理,但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管理方式,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加之原告擅自阻止组委会人员进入办公地点,致使双方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双方所签的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时,法院已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的盈利及亏损共担的处理原则,将截止至2004年7月6日组委会共有的报名费收入111271元从组委会的支出的23.85万元中扣除后,判决双方共同承担了亏损责任,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截止至2004年7月6日组委会共有的报名费收入111271元,法院不予支持。关于2004年8月31日组委会收取的参展人员报名费2270元,应根据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盈利及亏损共担的原则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点石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书画家研究会人民币1135元,同时驳回原告中国书画家研究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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