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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患者杀人 监护人赔偿20万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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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2月11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精神病人杀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监护人赔偿给受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9.29万余元。 2006年7月4日,对张谦夫妇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这一天,他们的二女儿张荷被人连捅七刀,四刀致命,不幸身亡。噩耗传来,张谦夫妇痛彻肺腑,悲愤欲绝。他们首先想到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行凶者绳之以法,给死去的爱女讨个公道。 凶手很快被抓获,经警方立案侦查,凶手名叫张大军,41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某村村民。凶手落网,这使张谦夫妇终于有了一丝欣慰。可是,令他们始料未及的是,杀害女儿的凶手是一名精神病人。安阳市公安局对张大军的精神病鉴定显示,张大军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作案行为受病理性思维支配,作案期间对其行为丧失辨认及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意味着,杀害女儿的凶手不负刑事责任,那么谁该为无辜女儿的生命承担责任?张谦夫妇承受着巨大的伤痛,将张大军的监护人即其妻子王岚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王岚作为张大军的监护人,明知其丈夫精神不正常,而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岚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张大军之妻,张大军将原告张谦夫妇之女张荷致伤死亡,作为张大军的监护人,王岚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但其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造成张大军将原告之女张荷致伤死亡,故监护人王岚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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