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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重新公布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 删除第3条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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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前一次修订相比,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 。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将于2006年12月8日施行。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此次修改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司法解释的内容只有一项,即删去了第三条,该条文的内容在第一次修改时已经作过修改,内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已于2006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 (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本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1号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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