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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户质疑中国工商银行不算31日利息一案开庭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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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通知存款”的“大月”不算31日的利息,北京市的段先生发现自己的利息一年下来被少算了100余元,于是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朝阳区支行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段先生称,2005年8月26日,自己在工商银行甘露园储蓄所办理了“7天通知存款”业务,后发现存款在“大月”的时候按30天计算,一年按360天算,这样一年下来利息被少算了100余元。 “工行从没有明确过这样的计算方式,而在工行‘通知存款’的业务介绍上,却明确写着按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法庭上,段先生的代理律师说。 “我们的规定已经执行了40年了。”中国工商银行的代理人说,“几百年来金融业就是按这种惯例计息的,段先生按照自己理解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这位代理人认为,自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存款就是按每月30天每年360天计息,逢大月“31日”那天,“30日”和“31日”视同一日计算利息,2月同样按照30天计算。 法官随即向工行代理人询问是否向原告明确过这种计息方式。工行代理人表示这种计息规则已被广大市民熟知,没必要重申。 原告律师认可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息计算方法,但是他认为银行的计息规则对储户不利。“整年、整月存取是不受影响的,像‘通知存款’这种按天计息,储户利益必然受损。” 工行代理人则认为,他们这种计息方式是合法的,至于储户的利益什么时候最大化,那是储户自己的事情。而且计息天数如果按365天算的话,年利率将会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高,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此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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