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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厨艺不高解雇厨师 上海一酒店被判败诉            【字体:
以厨艺不高解雇厨师 上海一酒店被判败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7

    上海一家酒店以厨师厨艺不高为由,与两名厨师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诉讼。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这两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恢复与厨师钱某、胡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两人劳动仲裁期间的工资,判决理由是酒店未能证明两厨师不能胜任工作。 

    今年1月9日,钱某和胡某进入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钱某担任该酒店行政主厨,胡某为一般厨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钱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胡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 

    半年过去了,酒店领导层及客户对钱某作为行政主厨的管理评价很差,而顾客对胡某的厨艺评价也很差。今年6月14日,酒店以两厨师厨艺差为由,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钱某和胡某截至当天的工资。 

    7月19日,钱某和胡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酒店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9月5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恢复双方自2006年6月14日起的劳动关系,酒店应一次性支付钱某和胡某7月19日至9月5日仲裁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2571元和6286元。酒店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同时认为由于钱某和胡某的厨艺欠缺,已使酒店的声誉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要求两人分别赔偿酒店声誉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在本案中,酒店未能就其解除与被告钱某、胡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提供相应的依据,故对酒店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被告钱某、胡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酒店应当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在仲裁期间的工资。 

    至于酒店要求被告钱某、胡某赔偿其声誉损失费1万元的主张,因两厨师不予认同,而酒店对此也未提供相应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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