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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押犯确诊艾滋 状告10年前输血医院获赔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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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1月12日,一在押犯人因感染艾滋病毒而状告入狱前的三家输血医院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湖北襄阳尘埃落定。襄樊市襄阳区人民医院依法判令河南省邓州市两家被告医院共同赔偿在押犯张铭(化名)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营养费2万元,共计10万元,两医院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因张铭未能提供与襄樊市某医院存在医患关系的有效证据,其诉请襄樊市某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据悉,在押犯人因感染艾滋病毒而维权的官司,在湖北省还是首例。 1995年,张铭因被人用刀刺伤腰部,在邓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左肾切除术。因手术中需要输血,邓州市某医院便将自行采集、未经健康检查的血液1600毫升和血浆500毫升输入张铭体内。后张铭因病情加重,转入邓州市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23天,住院期间该医院将自行采集、未经健康检查的血液200毫升输入原告体内。二被告均未对原告所输入的血液及血浆进行HIV抗体检测。1998年2月,张铭因抢劫罪、组织越狱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铭被减为20年有期徒刑。到去年,他只需再服刑12年就可出狱。然而,就在去年一次体验中,张铭被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等于是被宣判了死刑,张铭无法接受。 经过了解,张铭知道艾滋病毒可以通过血液传播,方才回忆起10年前的那次手术,幸好他在邓州市两家医院的医疗票据等资料仍保存完好。张铭决定维权。他通过父亲找到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将包括襄樊市某医院在内的三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暂预付医疗费、营养费等38万余元。 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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