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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陪酒后驾车肇事身亡 雇主担责三成            【字体:
雇员陪酒后驾车肇事身亡 雇主担责三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9

    中国法院网讯   雇员徐某帮雇主招待别人吃饭后驾车回家,途中与路人相撞诱发脑溢血不幸身亡。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徐某家属12.8万余元。

  2005年5月,顾某在一家电机厂租了一个车间,加工中央空调的各种通风管,并请朋友徐某负责该车间的管理工作。同年8月11日下午,南汇一家电信公司的两名员工前往该车间安装电话。安装完毕已是傍晚,经顾某同意,徐某与另一同事招待这两名工人去饭店吃饭,徐某陪着喝了酒。晚上8时许散席,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南果公路一路段时,与一外来务工人员发生碰撞,双方倒地。被撞的外来人员经医院检查无碍,徐某却被诊断为颅脑出血,经救治无效于8月13日身亡。事后,徐某家属与顾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审理中,徐某家属诉称,徐某与顾某是雇佣关系,他是在按顾某要求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致死,顾某应赔偿经济损失46万余元。

    顾某则辩称,徐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人并导致死亡,责任在他自己。徐某与自己确实存在雇佣关系,但徐某陪人吃饭饮酒后回家,没有得到过自己授意,也不在上班时间。因此,顾某请求法院驳回徐某家属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事实和证据,徐某受雇于顾某,并经他同意,陪同装电话的工人去饭店吃饭,该行为系雇佣活动的组成部分及延伸。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与履行职务有一定关联,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顾某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徐某酒后驾车,对自身安全缺乏保护意识,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对此,其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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