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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应尽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字体:
子女应尽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作者:应东峰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1

    1963年间,原告张某前夫病故,遗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时年大儿子14岁、次子11岁、女儿9岁、三子4岁。同年,原告张某与原告应某再婚,应某到张某家落户生活,共同抚养上述子女。两原告再婚后,生有二个女儿,现均已成家立业。从1990年起,二原告年老体弱,无法维持生活,三个儿子共同履行赡养义务。2000年间,次子病故。2004年除夕前,两原告向三子(被告)讨要2004年的生活费无果,经村老人协会调解亦无果。
    2005年2月22日原告将三子告上法庭,仙居县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了此案,于2005年4月27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接受二原告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审中,应东峰律师认为: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不管是在父母身边或出嫁他乡、到他乡落户生活,均应尽这一法定义务。
    二、两原告再婚时,被告才4岁,是二原告共同将被告抚养至成年独立生活,与原告应某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被告不仅对生母原告张某负有赡养义务,而且对继父原告应某也负有赡养义务。
    三、二原告现有五个子女,那么,被告应负赡养二个原告五分之一的责任。
    2005年3月9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仙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
    一、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二原告2004年度生活费600元;自2005年1月起,由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各50元(判决发生效力的前期生活费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此后的生活费限于每月10号前付清。
    二、二原告自2005年1月起的医疗费用由被告负担五分之一。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全计2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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