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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手 赔我青春损失10万元(王建国律师点评)            【字体:
分手 赔我青春损失10万元(王建国律师点评)
作者:王建国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1

分手 赔我青春损失10万元

律师:当事人双方仅是同居关系,不存在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因此不在法律规定解决的范围之内


    本报记者 魏娟 为您报道 “我和女友同居生活三年,现在想分开,但她不同意,并向我索要一笔数额不菲的‘青春损失费’,我想给,但我怕她今后继续讹诈,我向法院起诉,但法院不受理,我不知道该怎么办?”昨日上午,一男子走进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法律服务所,向该所工作人员咨询了以上问题。
男友要分手 女友要求赔偿10万元
   昨日上午10时,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法律服务所走进一位愁眉苦脸的男子,他向李律师详细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经了解,前来咨询的男子今年30岁,姓张,家住兰州市城关区靖远路某号。2002年年底,张某认识了现在的女友李某,并过起了同居生活。
    在一起生活不久,两人就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05年10月,两人又因为一件琐事,再次争吵。张某冷静下来后,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他正式向李某提出了分手。但让张某没有料到的是,自己的要求当即遭到了女友的拒绝。几天后,当张某再次提出分手时,李某却张口向男友索要1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不和他分手。这个分手条件没有得到张某的同意。
男友状告女友 法院不受理
    2006年5月26日,决意分手的张某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惟一的诉讼请求就是和李某解除同居关系。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却下达裁定,不予受理此案。无奈之余,张某找律师来咨询。

    就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经天地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国律师。
    记者:男女恋爱同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受理?本案中,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什么?
    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若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张某和李某仅是同居关系,二人之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因此不在法律规定解决的范围之内。
    记者:在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下,张某该怎样做才能与李某分开呢?
    律师:一种是二人领取结婚证,双方在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张某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张某可应对方的要求给付一定的“青春损失费”,但为保证今后再互不干涉,二人可书写书面材料,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进行保证,并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记者:什么是“青春损失费”?本案中,李某向张某提出的“青春损失费”有无法律依据?
    律师:“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用语,一般是男女双方在分手时,通常是女方以自己为维持双方的两性关系付出了青春为由,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索要和给付,表面上符合赠与的特征,但从实质上来说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青春损失费的约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侵犯了他人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其次,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名誉等人格权利遭到侵犯的,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解除同居关系不属于侵权行为,不能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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