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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著作权诉讼案开庭审理            【字体:
“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著作权诉讼案开庭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0

    广州第十四届“美在花城”广告新星大赛目前正在进行中。8月28日上午,声称对这一活动拥有著作权的华尘状告广州电视台侵害“美在花城”著作权、索赔近千万元一案在广州中院一审开庭。

  “美在花城”是全国较早举办的选美活动,1988年第一届在广州电视台播出,华尘当时是广州电视台广告部主任,并且是第一届的策划人、组委会主任。18年来,广州电视台举办了十四届“美在花城”节目。2004年2月,华尘正式向广州电视台台长提出从第十一届开始“美在花城”已被篡改,侵犯了“美在花城”的完整性。2006年6月15日,广东省版权局为华尘的“美在花城”进行了登记。

  2006年6月,华尘以“美在花城”著作权人合法利益被侵犯为由向广州市中级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广州电视台向他公开赔礼道歉,立即停止第十四届“美在花城”所有活动,向其赔偿999.9万元。

  在庭审中,华尘没有委托律师,而是亲自出庭和广州电视台对簿公堂。华尘在法庭上称,“美在花城”是由他当时负责的广告部策划、由广告部自己投资举办的,相当于现在的制片人形式。虽然他当时是广州电视台的职工,但这个作品不是他的“工作任务”,也不是由电视台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完成的。所以,这不是所谓的职务作品。即使属于职务作品,按照法律规定,所在单位也只能有两年的使用权,但广州电视台已经超出时间期限,严重违法。

  广州电视台的代理律师辩称,第一届“美在花城”是以广州电视台的名义举办的。比如央视每年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这个节目,每年都由不同的人去参与制作,但从来都没有出现过著作权纠纷,因为大家都知道这是央视制作的。同一个道理,“美在花城”是属于广州电视台集体创作的节目,而不是某个人的。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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