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试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 【字体:
试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作者:佘丰胜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3

    内容提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赔偿金额的计算项目和计算基准??计算标准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存在着部门割据、模糊不清、欠缺客观公正性及合理科学性等问题。建议我国立法机关从立法上建构统一、规范、公平和合理科学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又称为人身伤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①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事故和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②在基层组织、行政机关调解处理和人民法院审判处理的大量纠纷案件中,由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遭受侵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了很大比例。在处理这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按何种方式或途径处理,无论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种类及其程度,也无论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划分和承担,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大小问题,而赔偿金额的确定与计算,又必须首先解决赔偿金额的计算项目和计算基准--计算标准。因而,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和重点。但是,我国在长期以来的法制建设过程中,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始终没有完善地解决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的标准问题,至今没有统一、规范、公平和合理的法定标准可供遵循,致使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难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又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疑点和难点。因此,探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无论对于立法工作还是对于司法工作,都具有广泛和深远的重要意义。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何完善的若干立法思考与建议。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法制现状
  
  纵观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从时间上按照是否规定了明确具体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成两大时期,即建国后到九十年代前的无法可依时期,以及九十年代后到现在的有法可依时期。现对这两个时期的法制状况简要回顾和列举如下:

  l、建国后到九十年代前的无法可依时期

  从新中国成立开始,直到八十年代,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虽然是从无到有,但一直没有人身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1979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并实施《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虽然规定了有关赔偿金额,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项目及其金额计算基准。1986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其中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标志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正式建立。但是,对于如何确定和计算赔偿金额,却没有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的第142条至第147条,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问题,作了补救性规定。但是,仍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赔偿金额,仍然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计算基准。

  2、九十年代后到现在的有法可依时期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公布(1992年1月1日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第三十七条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规定了各项具体的赔偿项目,并对每一赔偿项目明确规定了易于计算操作的金额基准,第一次全面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标准。于是,在此后处理大量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因无法确定赔偿金额,而参照适用该办法规定的计算标准,影响较大。直到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后,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废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寿终正寝。

  1992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对涉外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具有可操作性,但其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二十七条对国家赔偿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这是我国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但其适用范围同样具有特定性。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1年1月21日施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但由于适用范围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影响不大。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操作性不强。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对因医疗过失引起的患者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对因劳动、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如何享受医治、补偿待遇亦即赔偿标准,作了具体明确的标准性规定,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而具体地对人身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了规定,并规定该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以该解释为准。

  此外,九十年代以来,国务院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分别对铁路运输、国内航空运输、港口之间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对各自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金额分别作了明确具体的最高限额规定,但均未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及其金额的计算基准。

  二、我国目前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纵观我国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主要存在下列四个方面的问题:

  1、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呈现部门割据的混乱局面

  现在,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被明文废止以外,如果需要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金额,必须首先根据人身损害事实的不同,将人身损害赔偿区分为不同的类别,如: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各类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涉外海事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国家赔偿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等等。然后,再按其类别,分别适用或者参照适用各自不同的计算标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甚至某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③假如,要计算某一自然人遭到人身损害致死的赔偿金额,首先要视其死在什么地方或者死于什么原因而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比如,某人如果无辜地被人致死,首先要看是被谁致死的,即明确加害人的身份,然后根据加害人身份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才能计算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是被普通公民致死,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如果是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死,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如果是被看病的医生致死,则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即使同样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死亡,其赔偿金额的计算,不仅仅与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不同,而且还要进一步区分死于什么交通工具。如果死于火车运输则适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如果死于飞机运输则适用《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甚至某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都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规定,并且都是各自为政,呈现出部门割据即多种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并存的混乱局面。

  2、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存在项目金额的模糊不清

  由于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是多种标准并存,就必然存在每一标准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及其金额的计算基准各不相同,其法条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导致在理解上争论不休,甚至在适用上

[1] [2] [3] [4] [5] 下一页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2008年黑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
    2008年各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2008年陕西省西安人身损害赔
    2008年北京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甘肃省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
    福建省2008年人身损害(道路
    2008年内蒙古人身损害(交通事
    河北省2007/2008年度道路交通
    浙江省2008年-2007年人身损害
    200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