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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做法作了硬性规定,这是该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举措。据悉,此举在浙江省内尚属首例。
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处理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的集体决策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早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规定较笼统,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正常行使。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率先提出了建立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设想,得到南浔区法院的大力支持,双方很快达成共识,形成了该《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适用于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明确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必须通知检察长列席的五类案件,以及可以通知检察长列席的六类案件。同时,还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具体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
必须通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五类案件是:因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拟维持原判的案件;根据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拟维持原判的案件;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审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案件定性上有重大分歧或拟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需要列席讨论的其他案件。
可以通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六类案件是:合议庭和业务庭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法律适用、处理意见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热点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可能宣告无罪、涉及罪与非罪、变更指控罪名的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行政案件;再审、重审案件;法院认为需要由检察长列席讨论的案件。
此《暂行规定》的出台明确了检察机关强化审判监督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检察长列席的方式,对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这一审判活动进行诉讼监督,对一些实质性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