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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巴比”打赢南京“巴比馒头”获赔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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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自己的知名商品名称被他人“克隆”,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南京巴比馒头有限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南京“巴比”向上海“巴比”赔偿人民币5000元。 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8月,其生产出售的“巴比馒头”在上海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2005年5月,同名公司在南京成立,其下属上海分公司经营的水产路点心店于当年年底开张,该店在牌匾和灯箱上均使用“巴比馒头”字样。 原告上海“巴比”认为,水产路点心点的店面装潢以及对外声称出售“巴比”馒头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誉和产品声誉,与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混淆,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被告方则辩称,南京“巴比”是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企业,在南京也设有门店,“巴比馒头”是被告的商号。水产店的牌匾上标有南京巴比馒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水产店字样,可以与原告门店相区别。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经营范围相近,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水产路点心点的牌匾、灯箱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巴比馒头”字样,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故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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