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淮安3·29液氯泄漏事故责任方被判赔偿近3000万            【字体:
淮安3·29液氯泄漏事故责任方被判赔偿近3000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0

    2005年3月29日发生在江苏省淮安市的液氯泄漏事故,共造成29人因氯气中毒死亡,给当地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事故责任方总计赔偿近3000万元。

  从2005年9月起,淮安市10多名律师组成了法律援助团,逐个核定当事人身份,收集和整理有关证据,并代理在事故中的3000多名受害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山东济宁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济宁市远达石化有限公司、济宁市科迪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中心、临沂沂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近3000万元。

  淮安“3·29”液氯泄漏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对肇事驾驶员、液氯运输企业负责人、液氯销售企业负责人等7名责任人以危险物品肇事罪提起公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康兆永、王刚有期徒刑6年6个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建国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朱平书、刘超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被告人郜忠伟有期徒刑4年、荣宗太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