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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民一庭的答复是这个观点。应当说明的是,在这种观点下,对于侵权诉讼中原告(行人)和被告(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划分,在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做法: ⑴不考虑保险责任限额,直接依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的“奥拓车”案就是这种做法。 ⑵考虑保险责任限额,机动车一方先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余额部分再给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最终机动车一方的总赔偿额是保险责任限额加上保险责任限额之外其应承担的部分。北京市海淀区、延庆县法院都有这样的案例;前面提到的北京市门头沟法院的案例也是这种观点。 ⑶不考虑保险责任限额,也不依据《道路交通法》,而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北京市房山区、石景山区、海淀区法院有这样的案例。 ⒊保险公司与侵权诉讼无关,即不必当被告,也不必当第三人。前面的四川眉州法院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和朝阳区的案例之二就是这种观点。 (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的问题 ⒈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认定。 在目前的实践中,对此有四种做法: ⑴以投保额为准。前面提到的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几乎都是这个观点。 ⑵以投保额为基准,同时考虑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免赔约定,确定保险责任限额。在江苏省响水县法院的案例中,事故发生于2004年7月19日,双方负同等责任;保险合同签订于2004年5月9日,投保限额20万,其中特别约定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18万元限额内进行赔偿。 ⑶以现行三者险中最低投保限额(5万元)作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标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有这样的判决,在该案中,机动车投保额为10万元,法院认定其中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 ⑷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强制险的限额。如上海市地方规定强制保险限额为4万元。 ⒉机动车一方没有投保三者险时如何处理? 就此问题,目前实践中有二种做法: 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法院的案例18,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但没有保险,法院认为,不能因行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而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没有购买三者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⑵由肇事车辆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是如此规定。 ⒊行人故意造成事故损害时,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此问题目前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实践中尚未发现有案例。争议在于如何理解《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目前几乎一致认为行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法》办法也是如此规定。 ⒋对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操作。 目前,保险公司主动先行赔偿的事例没有;绝大多数都是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机动车一方在赔偿受害人后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在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的问题上,实践中已经有了对保险公司采取先予执行的案例: ⑴广西省大新县法院的案例19。行人与机动车一方发生事故,行人负重伤但负主要责任,投保责任限额为50万,行人因无钱医治,起诉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同时申请先予执行6.3万元支付医疗费。法院依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先予执行保险公司6.3万元人民币。 ⑵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院的案例20。受害人起诉机动车一方和保险公司,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同样裁定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受害人的医疗费。 ⒌保险期内发生多起事故或者一起事故中有多方受害时,保险责任限额的分配。 此问题目前实践中尚未发现,仅属理论探讨。多数观点主张人身损害应当优先获赔。 (四)车主如何承担责任 车主就是机动车的所有人,如果车主不是司机,则发生事故时,车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对此,目前在实践中有四种做法: ⑴车主仍承担垫付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有这样的案例。 ⑵认为车主不应当承担责任。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一起案例中,车主将车借用给他人,进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起诉车主和借用人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只让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裁定驳回了行人对车主的起诉。 ⑶车主应当与实际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前面提到的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案例就是这种观点,该案原告起诉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法院判决除了确认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外,还判令车主与驾驶员就保险赔偿之外部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实际上认为《道路交通法》第76条中的“机动车一方”就包括车主和实际使用人。 ⑷根据车辆的运行支配关系和经济利益情况,由车主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高级法院民一庭的答复是这个观点。 ⑸车主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的统一意见是这个观点。 (五)机动车一方对行人的反诉问题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如果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也受有损失,则机动车能否反诉要求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目前实践中都是受理反诉并且也判决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例如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的“奥拓车”案;尚未发现有不受理反诉或者不支持反诉请求的案例。 但是在学理上,有观点认为:机动车多是财产损失,而行人是人身损害,支持反诉请求等同于以财产损失抵偿人身损害;而且依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只可能减轻,而无权要求行人赔偿。 实践中已经发生了无责的机动车一方起诉要求行人赔偿的案例,该案事故发生在2004年10月29日,行人受轻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人负全责,机动车一方支付行人的医药费3万余元,因机动车受损而支出修理费近2万元,所以车主起诉行人要求赔偿修理费。此案目前正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21 (六)机动车一方对行人的赔偿责任的减轻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时,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机动车一方要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机动车一方已采取必要措施而行人违规,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那么,如何确定减轻责任的比例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突出体现为无责司机应如何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问题,实践中出现有如下做法: 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案例22,该案行人醉酒骑自行车逆行与汽车发生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人负全部责任。一审判决无过错的司机承担60%的责任;二审改判司机承担25%责任(因当事人自愿),但认为司机应当承担10%至20%的责任。 ⑵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的案例23,司机与行人发生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人负全部责任,行人起诉要求司机赔偿医药费等近5千余元,法院判决赔偿1千余元。 ⑶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案例24,司机与骑自行车的行人发生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行人是为了躲避地面上的玻璃碎片而与汽车发生事故,属于意外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司机已经支付5万余元,行人还起诉司机要求赔偿8万余元,法院全部支持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