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邢法官专栏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一起诈骗案的刑事判决书--邢法官断俺系列判决书选登         ★★★ 【字体:
一起诈骗案的刑事判决书--邢法官断俺系列判决书选登
作者:邢连珠    文章来源:内蒙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7

              (2006)呼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义军,本名宋占军,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化德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玉泉区五塔西街博爱小区2号楼2单元6楼西户。2005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字(2006)第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义军犯诈骗罪,于200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克、全丽丹出庭支持公诉,证人郭小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1年7月,被害人巴图通过他人结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冒充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以将巴图从内蒙古监狱局保安沼监狱调往包头市公安局为名,诈骗巴图人民币53000元。

     二、2005年1月,被告人曹义军通过被害人郝利民的舅舅李成刚介绍,冒充乌兰察布盟政协办公室副主任,以把郝利民安排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当法警为名,诈骗郝利民人民币47000元。

     三、2003年8月,被告人曹义军通过化德县武术学校林国利,认识了被害人朱桂莲。被告人曹义军以将朱桂莲之子安伟办成内蒙古大学正式学生为名,伪造内蒙古大学录取通知书,骗取朱桂莲人民币23200元。

     四、2003年7月28日,被告人曹义军通过化德县武术学校林国利,认识了被害人杨姚义。被告人曹义军以将杨姚义之子杨帅办成内蒙古大学正式学生为名,伪造内蒙古大学录取通知书,骗取杨姚义人民币41200元。

     五、2003年7月28日,被害人孙保胜通过他人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之父宋世云,宋世云称其子在呼市很有门路,可以将孙保胜之子孙彪安排到内蒙古大学读书。孙保胜信以为真,给被告人曹义军汇款人民币32200元,后孙保胜发现被骗,经追讨,被告人曹义军退还赃款人民币10000元。

     六、2003年10月,被告人曹义军通过化德县武术学校林国利,认识了被害人仝永。被告人曹义军以将仝永之女仝亭亭办成内蒙古大学正式学生为名,伪造内蒙古大学录取通知书,骗取仝永人民币36200元。

     七、2003年9月4日,被告人曹义军通过化德县武术学校林国利,认识了被害人李占富。被告人曹义军以将李占富之子李东东办成内蒙古大学正式学生为名,伪造内蒙古大学录取通知书,骗取李占富人民币31023元。

     八、2001年8月,郝贵才通过被告人曹义军妻子李丽娜的姑夫宋瑞卿,结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冒充内蒙古总工会会议中心主任,通过其妻李丽娜主动提出为郝贵才之子郝伟安排到公安机关工作,同时答应将郝贵才妻子赵秀芳转为事业编制,自2001年8月至2004年5 月,先后九次诈骗郝贵才人民币及烟酒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0元。

     九、2003年9月7日,孙中慧军转后,急于在呼市找工作,通过其大姨姐刘香桃的舅舅冯全喜结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冒充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以给孙中慧安排到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当高速公路巡警为名,并通过化德县城关派出所马荣萍为孙中慧办理了假户口,诈骗孙中慧人民币82000元,同时以进内蒙古劳改警官学校带指标读书为名,诈骗刘香桃之弟刘志郡人民币20000元。

     十、2003年7月28日,高冠峰(系残疾人)通过冯玉莲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被告人曹义军以进内蒙古劳改警官学校带指标读书为名,承诺为高冠峰之女高梦媛毕业后安排到呼市市区派出所工作,诈骗高冠峰人民币20000元。

     十一、2003年6月18日,韩文霞通过冯全喜、冯玉莲兄妹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自称在乌兰察布盟政府机关当秘书,承诺为韩文霞之子带指标安排到内蒙古劳改警官学校读书,诈骗韩文霞人民币20000元。

     十二、2003年6月21日,马世全通过冯全喜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自称是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答应将马世全之子马海军安排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当司机,诈骗马世全人民币30000元。

     十三、2003年7月,王建军通过冯全喜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冒充乌兰察布盟政协主席的秘书,承诺将其子王润刚安排到公安机关工作,诈骗王建军人民币82000元。

     十四、2003年6月,王建平通过冯全喜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谎称其手中有指标,承诺将其子王新刚按地方编制安排到本市公安机关工作,诈骗王建平人民币82000元。

     十五、2004年12月21日,马彦通过出租车司机李红春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谎称其系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并介绍同来的王宇飞系某国家领导人的外甥女婿,承诺将其子马佳奇安排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当法警,诈骗马彦人民币83000元。

     十六、2005年元月26日,杨远生通过出租车司机李红春,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自称其系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并介绍同来的王宇飞系某国家领导人的外甥女婿,本人又系内蒙古政法委某领导的亲属,承诺将杨远生之子杨震安排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法警队当法警,诈骗杨远生人民币75000元。

     十七、2003年3月,刘光荣通过同学郝贵才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自称是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刘光荣便委托被告人曹义军为其办理儿子考研究生一事,曹义军分四次诈骗被害人刘光荣人民币57000元。

     十八、2003年3月,刘钰通过其表姨夫孙海生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并介绍曹义军是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曹义军以为刘钰安排到城管部门工作为由,诈骗刘钰人民币29000元。2004年5月,因曹义军未能办成,刘钰发现上当受骗,多次要求曹义军退还被骗现金。同年9月,曹义军退还刘钰人民币20000元,余款9000元至今未收回。

     十九、2005年3月,刘建华通过出租车司机李红春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自称在乌兰察布市政协挂职,并承诺将刘建华调到呼市烟草公司工作,分四次诈骗刘建华人民币13000元。

     二十、2005年4月24日,徐春英在麻将馆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曹义军自称在乌兰察布市政协挂职锻炼,并主动提出为徐春英之子李亚东调动工作,分两次诈骗徐春英人民币12000元。

     二十一、2003年7月5日至2003年12月17日,被告人曹义军冒充内蒙古总工会干部,以接待他人为名,签单消费累计诈骗内蒙古新城宾馆旅游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75800元。

     二十二、2002年4月,曹义军在本市遇到其同学李春,曹义军自称在乌兰察布盟政协挂职锻炼并任副秘书长,声称能把李春安排到化德县林业局工作,并索要人民币20000元。李春于2002年5月1日将人民币6900元交给曹义军,并答应事情办成后将20000元交齐。

     二十三、2005年5月,王建英在烟厂老年活动中心玩麻将认识了被告人曹义军,王建成英便委托曹义军将其子安排到部队开车,曹义军以办事花钱为由,诈骗王建英人民币7500元。

     二十四、2003年3月,李占才的连襟张存介绍被告人曹义军在内蒙党委工作,李占才便要求曹义军通过在化德县的关系,将其女儿李桃由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李占才一次性付给曹义军人民币30000元,曹义军一直谎称在办理。2004年4月8日,李占才发现被骗,在曹义军的住处找到曹义军,曹义军无奈之下给李占才打了30000元欠条,该款至今未还。

     二十五、2002年,被告人曹义军通过同学田春、杨海宾打听到其同学孙建军在大连市蒙牛分公司工作。曹义军就打电话让孙建军来本市,以将孙建军安排到公安机关工作为名,诈骗孙建军人民币15000元。孙建军发现受骗后向曹义军追讨,曹义军归还8000元,尚欠6000元至今未还。

     二十六、2003年7月,被告人曹义军在其住处结识了一楼住户冯全喜。曹义军冒充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以为冯全喜、冯玉莲兄妹的儿女办理带指标进入内蒙古劳改警官学校上学为名,诈骗冯全喜兄妹人民币40000元。

     二十七、1999年12月,被告人曹义军认识了在内蒙古警官学校开小卖部的武斌。曹义军以为武斌连襟找工作为由,诈骗武斌人民币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27项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义军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曹义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辩称,自己从未自称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等职务,是在案所述被害人的误解;收受他人款物曾打过借条,也有能力归还,部分款曾归还过;伪造内蒙古大学录取通知书是应学生家长的要求,并不是自己主动伪造的。总之,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

     经审理查明:(一)2003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曹义军谎称能将参加高考不够内蒙古大学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办成内蒙古大学的正式学生,通过化德县武术学校林国利的介绍,认识了同乡朱桂莲、杨姚义、孙保胜、仝永、李占富。曹义军伪造内蒙古大学录取通知书,骗取朱桂莲人民币23200元、杨桃义人民币35200元、孙保胜人民币20000元、仝永人民币30200元、李占富人民币31023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朱桂莲、杨姚义、孙保胜、仝永、李占富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曹义军骗取被害人人民币的经过和数额(与起诉书认定的数额相同)。

2.证人林国利的证言。证实其介绍被害人认识曹义军的过程,

曹义军称只要肯花钱就能办成内蒙古大学的正式生,并以给被害人子女办理内蒙古大学正式生手续为名,收取被害人人民币的过程及数额。

    3.被告人曹义军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交给被害人的录取通知书是伪造的;其向林国利承诺只要肯化钱就能办成内蒙古大学的正式生;收受被害人钱并用于个人挥霍。

    4.内蒙古大学教务处、纪检委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持的录取通知书与其本校的不同;被害人的子女非本校正式录取的学生,不享受本校正式学生的任何待遇。

    5.伪造的五份内蒙古大学录取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曹义军分别给被害人出具了假录取通知书。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证据1证明的内容持有异议,提出①只收取过朱桂莲人民币23200元、杨姚义人民币35200元、孙保胜人民币20000元、仝永人民币30200元、李占富人民币31023元。经审查,被告人的该辩解与被害人陈述被骗人民币的数额不符,被害人陈述被骗人民币的数额即为起诉书认定的数额,因对该数额公诉机关仅出示了上述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补充证明,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该质证意见予以采纳;②不是安排他们的子女为内蒙古大学的正式生,而是到内蒙古大学进修。经审查,上述证据2、3、4、5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的故意,即故意谎称能为被害人的子女办成内蒙古大学的正式生,其所实施伪造录取通知书的行为是其这种主观故意的客观反映,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该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具有相互印证关系,且经法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并能反映相应的客观事实,具有证明效力(其中证据1结合被告人的当庭供认,具有证明被告人骗取被害人朱桂莲人民币23200元、杨姚义人民币35200元、孙保胜人民币20000元、仝永人民币30200元、李占富人民币31023元的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义军诈骗巴图、郝利民、孙中慧、高冠峰(系残疾人)、韩文霞、马世全、王建军、王建平、马彦、杨远生、刘光荣、刘建华、徐春英、李春、李占才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巴图、郝利民、孙中慧、高冠峰(系残疾人)、韩文霞、马世全、王建军、王建平、马彦、杨远生、刘光荣、刘建华、徐春英、李春、李占才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曹义军自称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乌兰察布盟政协挂职副处长、乌兰察布盟政协主席秘书等职务,以为被害人或其子女安排工作、为被害人子女安排带指标上学等为名,利用给被害人打借条为幌子,骗取被害人人民币的经过和数额。

    2.证人李红春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义军自称乌兰察布盟政协挂职副处长,以安排马彦和杨远生之子到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成为在编正式法警为名,收取马彦和杨远生人民币的经过和数额,与马彦、杨远生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相符。

    3.证人李建平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义军自称乌兰察布盟政协主席秘书,向其打听过高级法院招法警一事,但其明确告知,高级法院的法警属合同法警,是临时的,无转正机会且现无招聘计划。

    4.证人李春国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义军自称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并向其打听过公安厅招考民警一事。

    5.证人房铁忠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义军自称政协主席秘书,并找其介绍王建军之子王润刚到公安局公交分局实习。

    6.证人刘香桃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义军以给孙中慧安排到交警队工作为名,收取孙中慧人民币的经过和数额,与孙中慧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陈述的内容相符。

    7.证人韩文厅的证言。证实刘香桃为孙中慧的工作问题,给曹义军交付2000元报名费的经过。

    8.证人冯全喜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义军诈骗王建平、孙中慧、马世全人民币的经过和数额。

    9.证人张存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义军以能将李占才之女由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为名,收取李占才人民币的经过和数额。

    10.证人战迎庆的证言。证实内蒙古劳改警官学校的学生无带指标入学一说,自1998年后,学校再未给学生分配过。

    11.证人张建的证言。证实其多次听到有人称被告人曹义军为秘书长。

    12.证人马荣萍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曹义军办过四个假户口薄。

    13.被告人曹义军委托马荣萍办理的假户口薄。证实被告人曹义军为王建军之子王润刚和王建平之子王新刚及孙中慧办理了户籍所在地为化德县的户口薄。(王润刚、王新刚、孙中慧的真实户籍所在地为本市)

    14.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的证明。证实该院法警总队2005年无招收法警的计划,以前所招法警均为合同制(临时)。

    15.证人伊子华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义军非乌兰察布盟政协工作人员及曹义军购买乌兰察布盟政协红旗轿车的经过。

    16.被告人曹义军给15名被害人打的借条。证实被告人曹义军收取了被害人的人民币及数额。

    17.内公刑技鉴字[2006]第020号鉴定书。证实在案有曹义军签名的借条为其本人书写。

    18.内蒙古总工会内工组发[2002]19号文件。证实被告人曹义军于2001年3月后无故旷工不归,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决定,自2002年1月29日起曹义军已与内蒙古总工会及职教馆脱离关系。

    以上本节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除对证据16、17、18不持异议外,对其他证据均持异议,并提出其未自称乌兰察布盟政协领导,是本案报案人自己认为的,且收他们的人民币属于借款而非诈骗的质证意见。经审查:①上述本节证据1中,15名被害人的15份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所陈述的事实基本相同,即被害人与被告人多经他人介绍认识;认识的目的是被告人称能为被害人本人或其子女安排工作;被告人称其任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等领导职务;被告人称办事需要花钱,于是收取了被害人的人民币并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人推脱、躲避被害人的追询;至本案案发前,被告人未按其对被害人的承诺为被害人本人或其子女安排工作。②上述本节证据2一14证实的内容与证据1反映的事实具有一致性,对证据1证明的内容具有补强证明作用。③上述本节证据15,证人伊子华系乌兰察布盟政协主席,其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自称身份是虚假的。

     本院认为,上述本节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具有相互印证关系,且经法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真实的要求并能够反映相应的客观事实,具有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质证意见无证据支持,且其陈述的理由不具有合理性,如上述15名被害人非都为同一居住地,是在不同的时间、地点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的,并分别与被告人有多次接触,非被告人自称乌兰察布盟政协领导,被害人不会产生对其这种身份的一致性认识;另被害人与被告人多经他人介绍认识,认识目的明确,即被告人自称领导并能为被害人安排工作,被害人正是陷于这种认识,给被告人交付了大额人民币,并无其他缘故,而被告人在未出示证据证明被害人交付其大额人民币有其他原因和目的的情况下,仅以曾为被害人打了借条,辩称是属于向被害人借款,缺乏民间借款法律关系的形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基础性条件,因而其质证意见不能形成合理怀疑,系为掩盖事实而作狡辩,故本院不予采纳。

     (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义军诈骗刘钰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钰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曹义军自称乌兰察布盟政协副秘书长,以为被害人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的经过和数额。

     2.证人孙海生、孙建军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义军诈骗刘钰的经过和所骗人民币的数额,与证据1证实的内容相符。

     以上本节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证据证明其收取被害人人民币的数额不持异议,提出了与本院上述(二)查明事实部分相同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上述本节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义军以为刘志郡本人和冯全喜、冯玉莲的子女办理带指标到内蒙古劳改警官学校上学为名,诈骗刘志郡人民币20000元,诈骗冯全喜和冯玉莲各200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刘志郡、冯全喜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人孙中慧的证言。经被告人质证,其对为刘志郡本人和冯全喜、冯玉莲的子女办理到内蒙古劳改警官学校上学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未承诺过是带指标上学,且只分别收取了他们5000元。经查,内蒙古劳改警官学校自1998年后不再给学生分配,且属自愿报名就读的学校。被告人以能办理带指标到该校上学为名,分别诈骗了高冠峰、韩文霞人民币20000元。根据该事实和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并结合刘志郡、冯全喜的陈述和证人孙中慧的证言,本院确认被告人对刘志郡、冯全喜曾作虚假承诺的事实存在,且与被告人收取刘志郡、冯全喜、冯玉莲人民币有因果关系,据此认定刘志郡、冯全喜的陈述和证人孙中慧的证言,具有证明本节指控诈骗事实的证明力,但就起书认定被告人诈骗刘志郡、冯全喜、冯玉莲人民币的数额问题,公诉机关示证不够充分,被告人辩称其分别收受了刘志郡、冯全喜、冯玉莲5000元,据此本院认定被告人分别诈骗刘志郡、冯全喜、冯玉莲人民币5000元。

     (五)2003年1月2日,被告人曹义军与内蒙古新城宾馆旅游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宾馆)就新城宾馆的消费项目签订了一份《内蒙古新城宾馆散客消费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曹义军在新城宾馆住宿、就餐、娱乐等消费时,其享受折扣优惠服务。在结算方式上双方约定:挂帐消费须在挂帐之日起30日内清结,逾期不结者每超一日按万分之四收取罚金,直至清结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人于2003年7月5日至2003年12月17日期间,在新城宾馆累计挂帐消费75800元。之后,被告人多次更换电话号码,以躲避新城宾馆向其追索欠帐。2005年5月,新城宾馆旅游部负责人在本市偶遇被告人,要求其支付消费欠帐,被告人称可以李丽娜(系被告人前妻)的住房担保,经被告人与李丽娜联系,李丽娜以其住房做担保与新城宾馆签订了抵押担保书,但被告人及李丽娜未协助新城宾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新城宾馆也再未找到被告人及李丽娜,抵押担保书至今未生效。上述本节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内蒙古新城宾馆散客消费协议》。证实被告人与新城宾馆签订协议及内容。

     2.被告人在新城宾馆的挂帐消费清单。证实被告人在新城宾馆挂帐消费的时间及金额。

     3.被告人供述。证实其在新城宾馆挂帐消费后,多次更换电话号码。

     4.证人郭小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在新城宾馆挂帐消费后,多次更换电话号码,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及与李丽娜签订担保书的过程。

     5.担保书。证实李丽娜与新城宾馆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但该协议未生效。

     上述本节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证据证实的内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5年9月4日,李丽娜委托其弟李晋如到公安机关退款人民币10000元、红旗轿车一辆。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80555元。上述本节事实,有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估价报告在案佐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义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领导干部,骗取他人信任,谎称只要肯花钱即能为他人安排工作、办理大、中专院校正式入学或带指标分配上学手续,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自愿给其付款或以给他人打借条为幌子进一步诱使他人付款,得款现金人民币856523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曹义军利用与新城宾馆所签协议挂帐消费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欠帐,且故意躲避新城宾馆的追索,其虽通过李丽娜与新城宾馆签订了抵押担保协议,但系被动所为,且该协议属未生效协议,致使新城宾馆为其提供消费服务所支出财物及应得收益被其非法占有,且数额较大,严重侵犯了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曹义军犯诈骗罪,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义军诈骗郝贵才财物计人民币70000元,诈骗王建英人民币7500元,诈骗武斌人民币5000元,诈骗孙建军人民币6000元。庭审中,被告人曹义军不予认可,公诉机关示证不足,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四项指控不予支持。

     本院为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义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曹义军的非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邢连珠

                                        代理审判员  张爱忠

                                        代理审判员  李 娜

                                        二00六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王传祥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一起抢劫案的刑事判决书---邢
    七人团伙抢劫案刑事判决书--
    盗窃案的刑事判决书---邢法官
    在刑罚适用上体现科学发展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