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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称反垄断法草案有疏漏 “在回避问题”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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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热议:莫让利剑变钝剑 本报记者田享华发自上海 “《反垄断法》十年磨一剑,没想到是一把钝剑,我比较失望。”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昨天,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召开会议征集上海各界对《反垄断法(草案)》(下称“草案”)的意见,会上多位专家学者提出了诸多修改建议。上海市人大法工委一位负责人称,相关意见和建议将呈递全国人大常委会。 斯伟江在会上发言认为,草案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有很多疏漏,“是在回避问题”。在他看来,草案中很多条文都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内容,对行政法规让步太多。另一位专家也表示,草案把原来商务部送审稿中一些更为细致和完备的规定都删掉了,“部门立法的痕迹严重,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地方也不够”。 还有学者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自身的权力太大,制约很少。如部分条文规定,对“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垄断协议”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可直接冻结企业账户,并且视企业态度好坏豁免其相关责任。不少学者认为,这样做的随意性太大。 与会的商务部贸易和竞争政策研究专家组成员、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徐士英呼吁,国务院应当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因为反垄断涉及到太多的地方利益,如果这些执法机构主要依赖地方政府,则最终的执法效果很值得担心,“‘打假’不能变成‘假打’。” 正在代理全国首例诉银行跨行查询收费的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也认为,目前的草案还很不完备,“针对行政垄断的条文,既不够细致严谨,也不太具有可操作性。而草案规定反垄断委员会仅是一个议事机构,实际执行都需要各部门配合,恐怕最后会相互推诿。” 此外,徐士英还对草案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提出质疑。草案第七章第50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情况,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则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人依法处分。 徐士英认为:“此条款有一个重大疏漏,就是没有对行政机关涉及垄断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处理。因为很多地方政府都通过发布命令或规章实现垄断意图,所以草案应当规定由上级政府撤销这类规章或命令。” 斯伟江则认为,对于行政垄断的处罚只有行政处分而没有其他赔偿,这不公平。因为其他垄断是又罚款又赔钱,跟行政垄断相比是“同罪不同罚”。 虽然与会的众多专家都认为草案要有比较大的修改,但他们也都认为:“《反垄断法》有比没有好,现在是急需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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