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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宣判 4人被定罪            【字体:
南通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宣判 4人被定罪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华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8

    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4人有期徒刑和管制

    今日下午两时许,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子宫切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南通儿童福利院副院长陈晓燕、院长缪开荣、主刀医生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王晨毅和苏韵华等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 处陈晓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其余三名被告人管制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在对两名精神发育迟滞(重度)女孩富院、通晓霜行使监护人职责过程中,为降低监护难度,由被告人陈晓燕提议,并经被告人缪开荣决定切除两被害人子宫;被告人苏韵华在被告人陈晓燕与其联系后,伙同被告人王晨毅,在无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对两被害人施行子宫次全切除术,致两被害人构成重伤,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王晨毅、苏韵华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

    四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据辩护意见均建议或要求法院对四名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但鉴于辩护人的该建议或要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均不予采纳。法院在判决书中花了很长的篇幅一一对辩护人的意见作了回应,详细阐述了不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法院还认定,案发后四名被告人都分别向主管单位或工作单位汇报了子宫切除事件,都能及时到公安机关并交代对富院、通晓霜两名女孩的子宫次全切除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因此,对四被告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又鉴于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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