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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古国签证发放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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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zhuanzai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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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依照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和本条例,向申请蒙古国签证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发放签证,更改签证等级、类别,签证延期及吊销签证。 1-2.此条例不涉及蒙古国签订的公民互访往来国际条约之条款。 二、签证及其等级、类别、用途、区别、期限 2-1.蒙古国签证(以下简称“签证”)是指本国主管机构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颁发的通过蒙古国边境的一种许可证明。 2-2.签证分为外交、公务、普通三种;有“入境签证”、“入出签证”、“出境签证”、“出入签证”、“过境签证”;有一次、两次、多次之区别;有显示该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通过蒙古国国境目的的区别;有签证起止期和有效期。 2-3.与外国公民护照种类相适应,签证页上用“D”、“A”、“E”等拉丁字母区分标识签证等级。 2-3-1.“D”等级签证发给持外交护照的外国公民和持联合国红皮证件的官员。 2-3-2.“A”等级签证发给持公务护照的外国公民和持联合国蓝皮证件的官员。 2-3-3.“E”等级签证发给持普通护照或返回证件的外国公民、持旅行证件的无国籍人士和蒙古国不予承认的领土所属人士等。 2-4.与该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的旅行目的相适应,签证页上用“D”、“A”、“OU”、“T”、“HM”、“O”、“B”、“S”、“J”、“HG”、“TS”、“H”等拉丁字母标识签证类别。具体如下: 2-4-1.“D”类别签证发给来蒙古旅行、居留的持有外交护照的外国公民和持有红皮证件的联合国官员,上述人员在蒙古学习、旅游和通过宗教渠道和因私来蒙的除外。 2-4-2.“A”类别签证 2-4-2-1.发给因公务旅行、居留的持公务护照的外国公民和持蓝皮证件的联合国官员。 2-4-2-2.发给应国家、政府和地方自治领导机构和国家大呼拉尔中占有席位的政党邀请前来的持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2.4.2.3.发给根据政府间条约、协定在蒙古国工作的持有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2-4-3.“OU”类别签证发给持蓝皮证件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通过国际组织渠道前来的持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因私来蒙的除外。 2-4-4.“T”类别签证 2-4-4-1.发给外国投资者。 2-4-4-2.在外国投资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处工作的负责人。 2-4-5.“HM”类别签证发给因新闻工作前来、居住的持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新闻机构工作人员。 2-4-6.“O”类别签证发给通过非政府组织、国际人道组织渠道前来、居住的持公务和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 2-4-7.“B”类别签证发给通过工作事务渠道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2-4-8.“S”类别签证发给以学习、进修、实习、从事科研为目的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2-4-9.“J”类别签证发给前来旅游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2-4-10.“HG”类别签证发给通过劳动合同前来工作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2-4-11.“SH”类别签证发给通过宗教机构途径前来、居住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2-4-12.“TS”类别签证发给获得移居该国许可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2-4-13.“H”类别签证 2-2-13-1.发给持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移民局”)及省行政长官办公室颁发的邀请因私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2-4-13-2.发给同蒙古国公民结婚并已取得蒙古国结婚证明的因私前来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护照种类不限。 2-5.签证适用之确定 “过境”签证适用于过境蒙古国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入境”签证适用于在蒙古国停留90天以上。 “入出境”签证适用于在蒙古国停留90天以内。 “出入境”签证适用于因公务在蒙古国长期居留者出境90天以内返回及外国长期居住者、移民和无国籍人士出境120天以内返回。 “出境”签证适用于因公务及因私在蒙短期或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出境90天以上返回或永久出境。 2-5-1.在签证页上标识签证用途如下: 2-5-1-1.“入境”签证标为“Entry” 2-5-1-2.“出境”签证标为“Exit” 2-5-1-3.“入出境”签证标为“Ent-Ex” 2-5-1-4.“出入境”签证标为“Ex-Ent” 2-5-1-5.“过境”签证标为“Transit” 2-6.在签证的区别上,“入境”、“出境”签证仅为一次,“入出境”、“出入境”、“过境”签证可为两次和多次。 2-6-1.在签证页上对签证区别进行标识: 一次签证标为“Single” 两次签证标为“Double” 多次签证标为“Multi” 2-7.除“出境”签证外,所有签证的有效使用期均为自获取签证90天以内,并在签证页上标明有效期年、月、日。 2-8.在签证页上标识签证有效期如下: 2-8-1.“过境”签证5天有效。 2-8-2.“入出境”签证对旅行者30天有效,对短期居留者90天有效。 2-8-3.“出入境”签证对在蒙古国长期居住者、移民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120天有效,对其他外国公民90天有效。 2-8-4.多次签证分为183天和365天有效。 2-8-5.“出境”签证有效期为10天。 三、签证颁发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3-1.主管对外事务的中央国家机关有以下权力。 3-1-1.向申请外交、公务签证的外国公民发放相应类别、区别、等级的“出入境”、“出境”签证。 3-1-2.授权蒙古国外交代表机构和名誉领事馆向外国公民发放所有外交、公务签证和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普通类别的30天有效的“入出境”签证,并负责管理。 3-1-3.除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发放30天有效的“入出境”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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