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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张建忠律…    文章来源:内蒙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6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无业居民,均应按照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及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基金统筹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待遇水平与缴费相挂钩,注重社会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分级经办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分级经办工作。
    市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设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经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具体业务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旗县区经办机构指导下办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要保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机构、人员、经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上年基金实际收入的1%拨付,由市、旗县区财政各负担0.5%,并列入预算。
                        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八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第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合计为18%,由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市及旗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比例为10%,市、旗县区财政补贴比例分别为4%。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
    (一)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按年缴费,其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180个月)的,可以按照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7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实际年龄超过享受年龄每超1年,缴费减少1年,但最少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年满75周岁人员不缴费。
    (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年限,均按本办法实施时的缴费基数和本人年龄确定。
     第十一条按年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20日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可按年或半年缴纳。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当月缴清。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可以在以后年度补缴,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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