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 | 收费标准 | 地方文件 | 再审申诉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立法动态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国家3部门联合发布办法 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字体:
国家3部门联合发布办法 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

作者:张建忠律…    文章来源:内蒙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14

    记者13日从中国财政部获悉,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根据暂行办法,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这一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享受这一政策的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应届毕业生包括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暂行办法明确,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财政部通知:国家机关会议开支
    国家拟出台严厉措施淘汰落后
    国务院通过黄三角发展规划 正
    人保部发布2009年版国家基本
    国家明确创投基金参股比例:国
    专家指出:中国反家庭暴力的
    国家电监会规范中国电力市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