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 | 收费标准 | 地方文件 | 再审申诉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立法动态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三部门出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字体:
三部门出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作者:张建忠律…    文章来源:内蒙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5-14

    新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20日正式施行。

  新标准明确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涉性”广告的播出时段和刊载的版面位置也将受到严格限制。其中,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点至22点期间发布;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涉性”内容的广告。

  新标准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新标准明确,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不得出现含有“无毒副作用”、“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性用语;不得出现含有“唯一”、“填补国内空白”等绝对化或排他性的用语。新标准还规定,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

  据悉,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自2009年5月20日起施行。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三部委发布意见明确医药价改
    部门规定交叉重复且前后矛盾
    三部门发出通知 明年年底前研
    五部门联合出台《林业产业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2部门发文要求进一步推进矿
    两部门下发开展工会创业小额
    九部门出台意见 拟研究外包企
    两部门联合印发《全国森林防
    三部门发文:用户与发电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