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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周刊(2006年6月3日)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内蒙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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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您好,欢迎您收看本周《说法周刊》,前不久我们收到了广东梅州一位观众给我们写来的信,在信中说他的儿子在出租车上被人打死了,他将出租车公司和司机都告上了法庭,但是官司却被法院驳回了。这位观众在信里说,驳回的理由让他觉得很奇怪。 钟如生是广东省梅州人,生活得虽然贫穷但也平静。然而 2004年底,这份平静却被打破了。一天,他接到单位领导的电话,说他的儿子出事了。尽管钟如生不愿意相信,事实依旧是事实,他惟一的年仅18岁的儿子阿辉在乘坐出租车时遭到了枪击,不幸身亡了。记者找到了当时的出租车司机,他给我们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出租车司机说,他看到两名男子冲后车窗开了两枪,当时钟如生的儿子还能够讲话,叫他载着他赶紧离开现场,可半路上他一回身,发现阿辉已经死了。 儿子离去让钟如生和爱人痛苦不已,整天是以泪洗面。是什么人,为什么要打死钟如生的儿子阿辉呢?很快警方就侦破了这起案件。除主犯外逃,几个从犯都被抓获。据这伙人交待,当天他们本来是去杀另外一个人的,结果误将阿辉认成了要杀的对象,阿辉是被错杀的。很快这几名犯罪分子就被当地法院分别判处了十几年、几年不等的刑事处罚,同时还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他们共同赔偿钟如生夫妇9万余元的损失。可一年多过去了,钟如生只拿到了其中的9000多元。 法官说,犯罪嫌疑人都是无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目前他们没有执行能力。钟如生的家在当地的农村,除了种点儿地之外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儿子死了以后,为了维持生计,50多岁的钟如生不得不经常到外面打点零工来维持家用。本来儿子是钟如生惟一的希望,但是现在这惟一的希望却变成了区区几万元的死亡补偿金。可是尽管这几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还大部分都在纸上,真正拿到手里的是9000多元。这个时候钟如生突然意识到,儿子是死在了出租车上,那么作为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的公司都应该有一定的责任。 根据规定,乘客上了出租车就和出租车公司构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就应当保证其生命财产安全,当乘客遇到刑事犯罪的时候,出租车公司和司机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当时出租车司机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送阿辉医院抢救,很明显没有尽到救助义务。面对钟如生这个说法,出租车司机并不认可。出租车司机解释说,阿辉的死是刑事犯罪造成的,当时情况紧急,他根本来不及反应去报警,没有送阿辉去医院也是遵照死者阿辉的意思。作为出租车司机,肯定是听从乘客的,不可能私自做主。那么事实到底如何呢? 由于事发时没有其他目击证人,我们现在无法了解。但钟如生认为,无论如何儿子是死在出租车上的,从公平原则来说,出租车司机也应当给予赔偿。于是他将出租车司机和公司告上了法庭,可法院却将他的诉讼驳回了,而驳回理由是“一事不再理”,这是钟如生没有想到的。 法官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说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再行起诉和受理。此案中,法院曾经判决几名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9万多元,现在钟如生夫妇又以同一件事要求出租车司机和公司来赔偿,如果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赔偿要求,就意味着钟如生的儿子死亡后从法律上得到了两次赔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法院驳回了钟如生的诉讼。 钟如生认为,虽然法院判了几名犯罪分子赔偿,但事实上他没有得到,原来的判决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他现在要求出租车司机和公司赔偿,与原来的判决并不冲突。他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还是维持了原判。 主持人:一条18岁的鲜活生命,最后得到的是9000多元的死亡赔偿金,别说是钟如生了,就连我们这些旁观者也觉得难以理解,难道法律真的没有办法给他们一个公平的说法吗?我们来听听法律专家对这个事情如何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中,是要求犯罪分子对于死亡的事情负责,因为他实施了枪击。但是在与出租车公司的纠纷当中,是因为违反了救助义务,应该说这是同样的死亡,但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由。如果说出租车公司在这个过程中确实有救助义务,没有履行或者是存在其他的不当的行为,出租车公司应该按照跟顾客之间的合同,可能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虽然“一事不再理”确实是法律上的一个明确的原则,但是审判实践当中还是有不少法院对这个原则做过一些灵活的处理。比如说2005年,北京市宣武区的一家宾馆里面发生过一起一名女子被杀害的案件,当时法院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犯罪分子要赔偿29万元,后来又以这家宾馆要承担责任为由判决宾馆要赔偿6万元钱。实际上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是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另外一方面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毕竟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固然重要,但是让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也是我们的法律精神所倡导的。 主持人:您现在在大屏幕上看到的是前不久发生在北京街头的一幕,一名男子非常利索地从公共汽车后车门附近的车窗跳了进去,不仅逃避了刷卡买票,而且还抢到了车窗边的一个座位。不久以后,这名男子就被车上的民警带走并且拘留了。可能有人会问,这种跳车逃票的行为不是什么大事,顶多是个道德问题,怎么还能够得上拘留呢? 您可别小瞧了这样一些不文明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 电车 火车 船舶 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面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还要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在这里也要提醒各位,事情看上去小,但是它影响的是社会的公共秩序,所以不仅是违背道德的,同时也违反了法律。 主持人:去年10月份的一天,陕西西安一位毛先生准备坐火车去和客户谈事情,结果没想到火车晚了一个多小时才开车,把毛先生他原定的所有的谈事的计划全给耽误了,一怒之下,毛先生将西安铁路局告上了法庭。 去年10月的一天,毛先生早早来到西安火车站准备坐火车到镇安谈事情,可候车室的广播却通知火车可能要晚点,毛先生等了1个多小时才检票进站。上了火车的毛先生本就憋着一肚子火,可这趟车好像成心和他过不去,一路上走走停停的,又耽误了不少的时间。等到了目的地镇安,已经晚点2个多小时。 据毛先生说,从西安到镇安全程也就2个多小时,而这次用时几乎是平时的一倍,耽误了他和客户的一个重要的约会。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当时天晚点的那趟火车不光要从西安到镇安,还有要几条别的线路要跑,也就是人歇车不歇。晚点当天,这个车在跑别的线路时当地大雨造成路基松软而影响了车速,所以当它从西安开往镇安的时候,起运发车就晚点了。 我们一般认为只有飞机会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而无法正常运行,而火车在固定铁轨上行驶,天气原因也会成为运行的阻碍吗?我们乘坐了这趟火车在机车对火车司机进行了采访。我们了解到,气候条件的恶劣程度确实会影响到火车的运行速度,看来当天火车晚点是出于安全的考虑,是客观条件造成的。但是毛先生说,不管怎样火车晚点,确实给他带来了损失,铁路方应该向他道歉。 毛先生说,当时列车上的工作人员连火车晚点的原因都没向他解释,更别提什么道歉了,而且毛先生还说,列车员曾经对他出言不逊,态度蛮横。毛先生说他以前就对列车上的服务有所不满,而这次觉得自己明明有理,自己还没发火呢,反而被没理的对方抢白了一番,并且他说他要打这个官司,主要还是列车工作人员激将的结果。 毛先生拿着这张车票来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次列车的运营主管单位西安铁路局,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赔礼道歉,赔偿他的损失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铁路方说,由于铁路运输受到很多外界条件的制约,客观上造成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如果因为火车晚点乘客们都来索赔的话,铁路方根本就承受不起,而且还告诉记者,火车会晚点的其他原因。 由于旅客有时候过多,在规定时间内不可能完全上车,而列车又不可能不让旅客上完就走,一站一站延误下去,恶性循环就造成了晚点。而且就现实而言,我国的铁路人均长度还不如一根香烟长,铁路每天都超负荷运转,尽最大的努力去保证旅客的运输。但是铁路就那么长,不能像公路似的,一辆车接一辆车那么走,所以晚点是常有的事。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在今年1月份做出一审裁定,毛先生败诉了。法院说,铁路列车晚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法院是根据毛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决的。 前不久,毛先生打电话来告诉我们说二审他又败诉了,不过他说他还会继续申诉。他打这个官司他说有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要建立起铁路晚点赔偿道歉的制度,第二他希望今后再有这种火车晚点的事情,铁路部门应该及时并且详细地告知旅客,第三,他希望能够通过自己这庄官司填补《铁路法》上相关空白。 主持人:在今天节目的最后要和大家沟通一件事情,因为我们《说法周刊》很多线索都是来自于观众的来信,一方面我们对观众的支持要表示感谢,而另一方面也向提醒写信的观众尽量地留下您的详尽的联系方式,最好包括电话号码,这样的话方便我们及时地和您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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