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为分遗产亲兄弟翻脸上公堂 法院认为协议有效            【字体:
为分遗产亲兄弟翻脸上公堂 法院认为协议有效
作者:见文内    文章来源:网络自动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8

   兄弟俩为争父母遗产对簿公堂!这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王秀庄村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为分遗产亲兄弟翻脸上公堂

  1994年,苏家屯区王秀庄村村民张松、张林的父亲去世,并留下砖瓦房三间、西厢房两间。当年9月,兄弟俩在两位邻居见证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砖瓦房一间半和西厢房两间给张母,另一间半砖瓦房则给弟弟张林。张母拿出5000元钱为哥哥张松另买一处房屋。这份协议还约定,张母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由两兄弟按遗产继承。

  去年9月,母亲去世后,哥俩却因当年的这份协议产生纠纷,进而对簿公堂。

  原告张松诉称,当年的协议上并没有母亲的签字,不是母亲的遗嘱,没有遗嘱效力。现在母亲去世了,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分割当年父亲留下的五间房屋。

  而弟弟张林辩解道,当年哥俩签订协议时,母亲知情。同时,这份协议也涉及了母亲过世后房产的分配,因此可以看做是母亲的遗嘱,具有遗嘱效力。也就是说,现在只有母亲曾住过的一间半砖房和两间西厢房是遗产。

  协议有效法院以此分遗产

  这份协议是不是遗嘱?哥俩相持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年兄弟俩签订的协议虽然不是其母的遗嘱,但合法有效,应认定已将房屋三间和西厢房两间进行了分劈。原、被告应依法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即砖瓦房一间半和两间西厢房。由于弟弟张林与妻子离婚,并没有其他处所,所以应将房产判归张林所有为宜,但张林应依法返给哥哥应得房子份额的折价款。

  案子判决后,原告张松不服,到苏家屯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为:法院原判决结果不存在错误或者违法,于近日做出不抗诉处理,并做好了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拨开迷雾不是遗嘱缘何生效

  一份不属于遗嘱的协议,为啥生效了?对此,办理此案的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孙连洁检察官做出解答。他说,这份协议上的确有张氏兄弟俩以及证人的签名,但其上面并没有张母的签字,因此不是遗嘱,自然也就不具有遗嘱效力。但不具有遗嘱效力不等于其不具有法律效力。

  孙检察官进一步解释说:当初,张松兄弟俩签订协议时,其母健在,其父死亡后的遗产应由张母以及张松、张林继承,即兄弟二人当时不具有处分全部遗产的权利,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故该协议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而这种合同就是指虽已成立,但因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格或处分能力,致使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事后有权人表示追认才能有效的合同。

  但在张母去世后,全部遗产由张松和张林继承,兄弟俩具备处分全部遗产的权利,此时该协议属于有效合同并生效。因此,张松兄弟应依据该协议分劈遗产。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三兄妹未尽扶养义务 3万元遗
    掌上明珠争夺继父遗产不尽孝
    同居一方能否取得另一方的部
    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模
    养弟继承养兄遗产、衣食无忧
    追讨美国遗产成功索报酬 口说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法律保护
    出嫁女将向父母的借款当“遗
    程派名家李丹林遗产惹风波 徒
    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