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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想说爱你不容易!以案说法走天下
本文为内蒙古律师网站长张建忠律师 搜集自网络
“第三者”到底指的谁
交强险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的,交强险除保障人身伤亡外,还要保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且不论机动车车主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对此,平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交强险主要是对“第三者”进行赔偿,而本车驾驶员和车上人员并不在第三者的责任范围内,所以交强险不负责赔偿。据估计,有6成的司机没明白“第三者”的范畴。该工作人员建议车主们购买车险时还是应该选购商业险。
举例来说,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旧商业三责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因此A车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车损,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400元。而B车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A车赔偿。
也就是说,虽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人但可能获赔不一,甚至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买单的局面。
外地出险赔付不容易
目前只有人保、平安、太保等一些大公司在国内推出“通赔”的模式,很多小公司在处理异地出险时,由于没有共享数据,没法查到对方是否购买交强险,处理赔付将比较困难,在这方面小公司的劣势就暴露出来了。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一套协调机制,那些没有具备全国“通赔”或者没有分公司的保险公司,应该委托有这些业务的保险公司代替赔付,然后保险公司之间可以每个季度或者半年结一次账。目前人保、太平洋、平安、大地和中华联合这5家公司已经签署合作协议。
用车费用增加
有关调查结果显示,90%以上的车主认为交强险收费过高。与原来几百元投保5万元三者险相比,现在1050元保6万元的交强险,看似比传统三者险的最低保障多了1万元,实际上并非6-5=1那么简单。
6万元强制保险的责任被分成了3部分,5万元死亡伤残补偿,8000元医疗费用以及2000元财产损失。如果被撞的是机动车,没有人员伤亡,最多只有2000元可用于修车,不足部分只能由肇事方承担。商业三者险则没有对责任限额进行划分,无论是修车还是救人都可以动用全部赔偿限额。
一个具体案例:
本车驾驶人的人身伤亡可否获得交强险赔偿? ——兼析交强险受害人的法定范围
发布时间:2008-02-03 13:04:24 作者:余香成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基本案情】2007年3月9日,张某(实际车主)驾驶其实际出资购买的赣A***号货车由靖安装运瓷土至南昌,途经万黄线路段,因坡陡货车缺乏牵引力,张某停车搬石块垫轮胎时,由于车辆向后溜滑,张某被当场压死,车翻至山谷。经靖安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赣A04583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6万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万。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韩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赔。原告韩某遂将保险公司及登记车主青扬运输队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保险金5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16万,青扬运输队赔偿3万元,计币24万元。 【法庭审理】 『保险抗辩』: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之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对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2007年3月9日,张某出钱,被告青扬运输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两份保险合同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保险。’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交强险是法定强制险,受害人并不包括事故车上的司机,因为张某是赣A08453号货车的合法驾驶员,故原告以张某的死亡为由向第三人提出索赔交强险5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及第五条第二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由此可见,第三者责任险属商业险,由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但该险种的性质是交强险的延伸和补充,合同明确规定,被保险车辆的司机死亡不属于赔偿的范围,赣A***号车从始发地靖安县罗湾乡至目的地南昌,张某始终是该车司机,因此,原告要求第三人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6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韩某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名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为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 1、何谓交强险的“受害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并不包括“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同时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可见,交强险并非保障交通事故中所有的受害人。 另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