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实习期间受伤引纠纷 法官耐心调解案结事了 | ||||
| 作者:刘娜 刘海…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2 | ||||
|
日照某高校学生在外出实习期间不慎受伤,实习单位不但为学生支付了全部医药费,还另拿出了5万元对其进行补偿。然而,该学生却认为实习期间单位还应为其发放工资,同时认为学校也应为自己受伤承担责任,遂将实习单位和学校告上法庭。 近日,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实习单位及学校不计得失,积极赔偿原告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王某最终撤回了起诉。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系日照某高校在读学生。2008年5月,在学校的安排下,王某到日照一家企业实习,实习期间,王某不慎被机器砸伤左脚。事故发生后,该企业遂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并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该企业又拿出5万元对王某进行补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补偿,王某却认为实习期间企业还应为自己发放工资,又是学校安排自己到这家企业实习,学校也应为自己受伤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将实习单位及所在学校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特快专递费、交通费共计1万余元。 实习单位辩称,企业与学校有明确约定,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企业不向学生发放工资,而王某受伤至今,企业已支付给王某近8万元,已远超过其应承担的义务;学校则辩称,该校学生王某到这家企业实习并不是学校所安排,而是王某自行联系,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先后多次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王某所在学校自愿拿出6千元作为对王某的补偿,王某撤回了起诉。 据悉,王某已于近期返回校园正常上课。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工作期间遭殴打 单位也要担损 实习生独立诊断被处罚 医院不 恋爱期间双方共同买房购车 分 丈夫称为娶妻借百万元 妻子离 患者就医期间死亡 卢氏县两家 男子地震期间欲强暴露宿女大 实习期间受工伤 公司学校均赔 工作期间被狗咬伤 雇员诉请雇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投案能 结婚期间妻一人举债 离婚后前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