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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玩买卖亦有规矩 行家“走眼”风险须自担 | ||||
| 作者:李承曦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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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时没有异议,打完欠条后又说是赝品,马先生将收购自己古玩后拒绝支付价款的买家王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判令被告王某按欠条支付古玩的价款。 原告马先生诉称,2004年其将自己收藏的三件古玩以两千余元的价格卖给做古玩生意的被告王某,当时王某自称没钱便打下一张欠条,而且也没有对古玩提出其他问题,事后王某一直没有兑现欠条。2007年8月,王某重新出具了欠条,对欠款内容再次进行了确认,但仍然没有兑现,所以马先生起诉要求王某履行欠条义务。 被告王某辩称,其当时虽然出具了欠条但并不知道原告出售的三件古玩的真假。2007年之前其发现这三件物品都是赝品,便让原告拿走,可原告不同意。王某认为原告出售赝品的行为是欺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玩买卖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协商价格源于买卖双方的专业基础,双方以对古玩的专业认识对其价格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应视为双方对古玩价格的认可。被告在收购时未提出异议,同时在发现物品为赝品后仍为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其应自行承担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按欠条给付原告马先生价款2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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