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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在购买储值卡时要谨慎            【字体:
消费者在购买储值卡时要谨慎
作者:刘媛媛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7


  年初花1000多元办的两张游泳卡,还没用完就被宣告“作废”。省城市民杨女士日前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自己遇到的烦心事。

  市民:金额未用完卡就作废

  杨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今年年初在位于省城马鞍山路的世纪阳光花园会所办理了两张游泳卡,每张卡内含金额600元,可以在该会所游泳馆使用40次。游泳卡办理后,杨女士和先生只用其中一张卡游了几次,就一直没有再去消费。“9月17日晚上,我拿着卡去会所游泳,没想到工作人员告诉我,我的卡使用期限只有半年,已经过期不能用了。”

  对工作人员的说法,杨女士表示不能认同。当初在办理游泳卡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告知卡只能用半年。自己花钱购买了游泳卡,卡里还有数百元的金额没有享受到服务,会所单方面宣布卡作废不合理。

  商家:办卡时有合同告知
  
  记者接到投诉后,来到省城世纪阳光花园会所,该会所主管李陶告诉记者,杨女士确实曾经在该会所办理了两张游泳卡。按照会所规定,工作人员为每位顾客办卡时,都会就卡的使用期限等各种规定告知顾客,并为每位顾客建立会员档案,上面对游泳卡的使用期限也有说明。“会员档案当时杨女士办卡时是签过字的,这表明她认可使用期限。而且会员卡和公司的宣传页上对使用期限都有说明。”

  李陶告诉记者,会所在此事上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会员卡过期的损失应该由杨女士自己承担。记者表示希望能看一下当时杨女士签字的会员档案,李陶说,公司财务部门已经下班,档案无法调阅。但杨女士表示,卡上注明的期限字太小,自己从来没有注意过。会所确实向她出示过一份有自己签名的合同,但合同条款是手写的,自己当时签字时根本没发现上面还有关于使用期限的说法。

  工商:当初约定是关键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合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该中心主任梅立龙表示,经营者在消费者办卡时应该就使用期限等向消费者尽到告知义务,游泳卡是否有效,关键看双方当时是否就期限进行了约定。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平认为,消费者购买储值卡实际上是与商家形成了“预付类合同关系”,游泳卡是否有效关键看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是否就使用期限等明确告知顾客。如果双方事先就期限达成约定,商家已经根据会员的容量提供了相应的人员安排等服务,双方约定才算有效。

  薛平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储值卡时应该注意查看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及格式,签名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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