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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收回承包地 村民诉还获支持 | ||||
| 作者:廖珺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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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村委会、村小组违法收回承包耕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吉水县乌江镇栋头村委会、邓坑村小组返还原告邱初建承包的耕地6.81亩。 原告原是邓坑村小组村民,1998年,邓坑村小组将6.81亩耕地分配给原告承包,承包期30年。2000年,原告办理农转非,将户口迁至县城。2002年,原告将承包地交给他人耕种。2003年,村小组未召开村民会议即收回了原告的承包地,调整给他人耕种至今。2006年,栋头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又与原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耕地面积为6.81亩,承包期限30年,乌江镇政府进行了见证。村小组为原告更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告得知被告收回其承包地后,自2004年始,每年都要求被告归还承包地,均遭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调整承包地。原告迁入的是小城镇,而非设区的市,且在承包期内,其失去了承包地,一旦遇到工作困难,生活来源无法得到保障。被告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物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返还土地,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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