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邢连珠
(内蒙古律师网原创刊登,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nmglawyer.com及作者信息)
【调研启示】
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特征。所谓以人为本,就是把世界上一切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生活、思想、学术、道德等等,还原、归结到人上面,人既是目的,又是主体,一切以人为出发点,一切以人作为最终的目的,人的价值至上,人的权利至上。刑事审判活动是围绕人为中心进行的,刑事审判的过程是法官以刑事被告人为对象,通过对法律事实的分析认定,运用法律评价和衡量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法益以及侵犯法益程度的过程,即为定罪和量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的广泛权利和价值作为主导性的刑事审判理念,决定着刑事审判公平、公正、正义、文明的程度。而肯定地说,当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正义、文明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尊崇,则必然意味着人权获得了尊重和维护,刑事审判的过程和结果达到了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境界,刑罚的功能随之得以有效地发挥。由此我们有理由作出这样的判断:刑事审判人权理念与科学发展观人本理念相贯通。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内容,在量刑上体现人权理念既是实现刑事审判人权理念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彰显。那么,如何在量刑上体现人权理念呢?笔者带着这一问题,以盗窃案件为例,对本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量刑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笔者认为:在量刑上体现人权理念,彰显科学发展观,法官需要树立量刑的科学观。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核心内容,评价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正义、文明是以定罪和量刑为根据展开和进行的。定罪是定性问题,量刑是定量问题。多年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法官或法院存在着重视定罪而轻视量刑的倾向,这种倾向会导致量刑的不合理、不适当和不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事审判公平、公正、正义、文明的实现,也不利于护法维权并有效地发挥刑罚的功能。为此笔者以我市法院审理盗窃案件的量刑情况为例,在市属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旨在通过调研与我市法院刑事审判法官共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提高对盗窃案件量刑合理、适当和均衡之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权思想,树立量刑的科学观,指导审判实践,共同推进我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现将有关调研情况分述如下:
一、 盗窃犯罪在我市的区域分布情况及犯罪构成情况
(一)、区域分布情况。`
盗窃犯罪属于财产犯罪,其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财产的犯罪目的,决定了它的变动规律与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及公私财产的拥有程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我市法院受理盗窃案件的情况可以看出,发生在我市的盗窃犯罪不同程度地反映了这一规律。表现为:1、城区的盗窃犯罪率高于旗、县;同为城区或同为旗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生活水平对犯罪率的高低也有一定的影响。根据2001年—2004年上半年的统计,新城区法院年均受理盗窃案件90余件;其他市内三区法院受案60—70余件;清水河县法院年均受案10余件;其他四个旗县法院年均受案20余件。2、犯罪人盗窃财物的数量从总体上看,城区的要高于旗县的。城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的犯罪案件多于旗县。3、犯罪人在侵犯财产的对象上也有差别。在旗县犯罪人多以生产和生活资料为侵犯对象。如小型交通运输工具、用于生产和经营的动物、日常生活用品等。在城区犯罪人多以公民随身携带财物、交通工具、生产建设工地物资、店铺商品等为侵犯对象。4、个体犯罪的案件较为普遍,共同犯罪的案件较少,流串作案的案件不多,在这些方面城区和旗县是相同的。
(二)、犯罪构成情况。
从2001年一2004年6月,发生在我市的盗窃犯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犯罪主体方面:犯罪主体年龄在20一30岁之间的占80%,未成年年满16周岁至成年20岁的占10%,这两类犯罪主体中有前科的占少数。另有10%的犯罪主体年龄为30岁以上,这类犯罪人中有前科的占多数。犯罪主体的总体文化水平以小学和初中为主,这些群体大多是来自旗县、农村的暂住人员,是城区的主要犯罪主体,是旗县的部分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盗窃犯罪由直接故意构成。从这一角度看,我市法院受理的盗窃案件中,犯罪人的这种主观故意是明显的。个别案件被告人在审判中提出:窃取财物是因为被窃取财物的所有人苛扣工钱,或者是因为遭到其他非法侵害,或者是因为为家属治病等抗辩理由,这些抗辩理由属于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中的犯罪动机问题,不能否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性质。从适用刑罚的角度审视犯罪人主观方面,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对其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认,拒不供认的属个别案件,积极退赃或协助侦察机关追赃的占多数,给被害人造成实际财产损害较大的不多,有些案件犯罪人在受到被害人追问时即有退赃或退赔的表现。这说明发生在我市的盗窃案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强。
3、犯罪客体方面: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表现形式。盗窃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我市法院受理的盗窃案件中,犯罪人主要以私人财物为侵犯对象,其中以公民随身携带财物及摩托车、自行车、移动电话等财物为侵犯对象的比较普遍,没有出现盗窃残废人、孤寡老人财物的案件和盗窃救灾、抢险、扶贫、救济款物的案件,盗窃金融机构的案件极为个别且无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
4、犯罪客观方面:盗窃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市法院受理的盗窃案件中,个体、初偶犯罪的案件居多,其中部分案件的犯罪人有多次盗窃的犯罪情节,共同犯罪的案件所占比例不大,尚无集团盗窃犯罪,累犯所占比例较小,一般在10%以下。在窃取财物的数额上,以数额较大为主,数额巨大的所占比例不大(多属连续作案累计),数额特别巨大的为个别案件。以新城区法院2003年受理的82件盗窃案为例,数额较大的72件(5000元以下的占80%),数额巨大的8件,数额特别巨大的2件;武川县法院2003年受理盗窃案件13件,数额较大的11件,数额巨大的2件(均为9000元以下),无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从犯罪人的作案手段上看,秘密窃取财物的方式较为普通、简单,属于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盗窃犯罪以及高智能型的盗窃犯罪和以电力、通迅等为盗窃对象的犯罪为个案,入户盗窃的案件不多,户外作案是主要的犯罪手段。
二、 我市法院审理盗窃案件适用刑罚的情况
盗窃案件属于我市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从笔者掌握的刑事案件的上诉、抗诉和改发情况看,盗窃案件的上诉和抗诉率以及改发率都不高。从总体上看,各基层法院审理盗窃案件把握的犯罪数额标准是严格的,在刑种和刑期的分配上能够做到与数额相一致,有些案件还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一些主客观犯罪情节作为了量刑的参考依据,使得量刑更趋合理、适当,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但是,从适用刑罚要以科学的刑罚适用观为指导,体现主客观相统一的刑罚适用原则和方法,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使量刑达到合理、适当和均衡的角度全面看待,目前我市法院法官审理盗窃案件,在量刑上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量刑标准单一和参考情节不全面、不统一。
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是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法官适用刑罚量刑应当坚持的原则和方法,即量刑既要以客观危害为基础,同时也要以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情节因素为重要参数。一方面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使量刑达到合理、适当和均衡的条件。但是,目前我市法院法官审理盗窃案件,还存在着量刑单纯考虑犯罪数额而往往忽视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既使大部分案件在判决中对退赃、追赃情况做了概要的表述,但在具体刑期和刑种的分配上有体现不明确和不统一的现象。许多案件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在判决书中不作表述,不能体现出这些情节属于量刑时应当参考的情节。一些案件虽然考虑了上述这些情节,但在量刑上也存在着不一致和不统一。 例如表一: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