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邢法官专栏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对我市法院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情况的调查和构建相关制度的探讨 | ||||
| 作者:邢连珠 文章来源:内蒙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8 | ||||
|
审判组织形式与审判的专业化密切相关,不同性质的案件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有利于实现审判的专业化,而审判的专业化是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水平的客观需要。正是基于此,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规定由相应的审判组织形式审理,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没有单独作相应的规定。分析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刑事案件的一般共性,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发展初期又经历了一定的挫折,且《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颁布之时,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还不是社会的一个突出的现象,因此单独规定一个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组织,客观上缺乏一定的基础。80年代后,改革开放推动着我国社会进入了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递增,成为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研究探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法措施,受到社会相关部门的重视。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迈出了构建少年审判组织形式的第一步,开创了少年审判专业化的先河。少年法庭经过二十年来的发展,在全国一些法院已由刑庭内设性的少年犯罪案件专门合议庭,发展为专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的刑事审判庭和专门审理涉及少年权益案件的审判庭。少年审判组织形式及审判专业化的实践,因使少年审判工作在审判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及预防和矫治犯罪等方面,表现的更为充分和效果更为明显,而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并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法院改革纲要的一个重要内容。 少年审判组织形式建立的必要性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以及审判专业化所带来的审判工作效果,为我市法院建立少年审判组织机构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笔者认为,根据当前我市法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均衡和审判力量不均衡,并结合我市辖区相对集中的特点,应当在我市构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集中管辖审判庭。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集中管辖审判庭,是指由上级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周边若干区域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给某一基层法院集中审理而设立的专门审判庭。这种通过指定管辖建立的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庭是自国内一些法院在刑庭内设少年法庭后,适应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实践的需要,采用的做法,属于少年法庭建设发展的第二阶段。2000年全国法院的少年法庭由1998年的3000多个减为2000多个,就是缘于一些地区成立了指定管辖性质的少年法庭。采取指定管辖措施使少年法庭的审判工作具备了向专业化发展的条件,适应少年审判工作需要的一些程序规范也纷纷的建立了起来。当前我市法院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集中管辖审判庭,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下: 1.必要性:⑴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民主与法制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国外法制发达国家都有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现已把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列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无疑是令人振奋的。但是一项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需要建立在实践经验的积累上,只有这样,改革才更符合实际,并且通过改革所建立的新制度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完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组织机构和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同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规范是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集中管辖就是针对这两个方面在实践上的探索。为此,国内一些法院已经进行了二十年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这些兄弟法院的辛勤工作,不但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出了贡献,而且为今后成熟地适应经过改革和完善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要求,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中我们应当认识到,当前在我市法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集中管辖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⑵是进一步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需要。如何在少年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突出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法律原则,达到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是近年来少年审判工作着重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为此,一些兄弟法院从审判程序的改革入手,制定了一些有益于体现上述方针政策和法律原则的程序规范。其中实行指定管辖审判制度并配之以相应的程序规范是一个主要的措施,通过一个阶段的实践,不但培养了队伍,提高了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而且有效地发挥了程序正义的价值,以程序正义促进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①实行指定管辖,便于统一定罪量刑标准,促进司法公正,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犯罪案件分散在不同的法院审理,由于案件数量多寡不一、审判工作方法各异、法官业务素质等诸方面的原因,易使各地区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量刑出现不平衡。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未成年犯的认罪服判及安心改造,而且有碍于实现司法公正。实行指定管辖,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到有专门审判组织机构、审判力量较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院审理,能够有效地回避上述弊端。②实行指定管辖,有利于实现审判的专业化和审判队伍的精英化。实行指定管辖的少年法庭,要求法官不仅应熟练的掌握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而且还应懂得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熟悉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易受到污染的因素,同时还应具备教育人、说服人的综合素质。这种综合素质所产生的直接效果是审判的专业化和审判队伍的精英化。审判组织机构的巩固和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是指定管辖少年法庭的特点,同时指定管辖会使案件数量增多,充足的案源和单一的类型,为法官积累审判经验,因地制宜地发挥才智提供了条件,通过学习和培训,易使法官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实现审判的专业化和审判队伍的精英化。③实行指定管辖,采用必要的审理模式,有利于对未成年案件的“延伸”工作,确保教育、感化的效果。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不同于成年人案件之处,就在于要做大量的案外工作,如向前延伸,了解未成年犯的成长经历及家庭教育状况;向后延伸,考察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特别是对于判处缓、管、免的,更要搞好跟踪帮教,防止其重新犯罪。实行指定管辖,就是要把这些特点容于审判工作中,配之以相应的程序模式,包括圆桌式的审理形式、聊天式的讯问方式、亲情化的教育方式、制度化的延伸帮教和多元化的犯罪预防方式等。这样,能够便于少年法庭了解未成年犯罪的背景材料,易找准教育、感化的焦点,求得最佳庭审效果。对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犯,有专人、专门的机构跟踪帮教,能够避免或减少重新犯罪。④实行指定管辖,有利于未成年犯切实享受到特殊的司法待遇,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但是受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对未成年人被告人和犯罪人,教育不到位、适用法律不到位、事后延伸不到位等现象,使得未成年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如分管分押、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庭审理设立专门的教育阶段,适用刑罚从轻、减轻等。实行指定管辖,可使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到专门组织机构的少年法庭,由审判经验丰富的专业法官审理,他们不但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有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了解,而且对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蕴含的精神和理念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能够保证未成年被告人和犯罪人,在诉讼阶段充分享受到特别法律规定的司法待遇,从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促使未成年犯认罪服法,真心接受改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2.可行性: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集中管辖是我国少年法庭建设发展的第二阶段,它是针对最初的少年法庭由于案源不足,不利于实现审判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发展而来的。通过一个阶段的实践,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十分明显,得到了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广泛实行。应当说,其可行性已被实践所证明。通过对我市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笔者认为:⑴我市各基层法院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总数为100多件,具备指定集中管辖少年法庭需要的案源;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集中在我市市内四个辖区法院,周边五个旗县法院相对较少,有利于指定集中管辖少年法庭向前和向后的延伸工作;⑶我市有的基层法院审判法庭条件较好,受理案件较多,审判力量有可挖掘的潜力,具备指定集中管辖少年法庭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这些情况,对于当前在我市法院实行指定集中管辖十分有利。当然,指定集中管辖少年法庭工作的有序和有效开展,还需要市委、政府和市中级法院的重视、指导,并协调公、检、司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由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因而开展集中管辖少年法庭工作,易于得到这些部门的赞同、支持和配合。 四、我市法院指定管辖少年法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和模式的探讨和借鉴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律师法修订实施带来刑事诉讼 非传统刑事司法的模式化定位 关于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立 现实刑事责任阻却事由的特点 典型互联网案例:当心你的博客 如何把握这起共同盗窃犯罪中 [优秀论文]:论刑事和解制度 [优秀论文]:刑事诉讼中的鉴 [优秀论文]:少年刑事诉讼中 [优秀论文]:小议刑事诉讼中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