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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我市法院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情况的调查和构建相关制度的探讨 | ||||||||||||||||||||||||||||||
| 作者:邢连珠 文章来源:内蒙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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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未成年犯罪人的群体特点是:在校学生;中途辍学的学生;来自市区周边旗县、农村寻求务工的未成年人等。 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 目前我市法院尚没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也没有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置相应的模式和程序规范,更没有形成相配套的社会综合治理措施。虽然我市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能够执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但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寓教于审、跟踪帮教等方面,未形成统一的做法,也没有普遍或全面适用。具体情况是:⑴.我市有的法院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足一件或只有一件,审判人员主要以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主,对少年法庭是否应当存在或少年法庭的审判工作方法、特点等缺乏明确的认识,只注重“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人到庭”、量刑遵照法律规定等,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研究不够,不能很好地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⑵.我市有的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刑庭审判人员仅够组成一个合议庭,审判任务重,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较少,因而审判人员对未成年犯罪人无暇顾全向前、向外、向后的延伸工作,影响对失足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挽救及预防重新犯罪的成效;⑶.我市法院目前没有与相关部门联系并协调制定符合地区特点的跟踪帮教措施,未形成统一的跟踪帮教机制,不能开展由审判人员主导介入的多角度和方法多样的跟踪帮教工作;⑷.我市有的法院虽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多,也没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形式称呼的少年法庭,实际上是刑庭内设的,组成审判人员并不稳定的一个合议庭,属于“两块牌子下的不稳定的一套人马”。这种审判组织机构的审判工作,会出现重视数量较多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而轻视数量较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问题,不利于实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审判工作实绩不易显现,影响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有碍于理性化、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工作。 上述非专业化的审判组织机构和单一的审判方式对刑罚适用有重要影响。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我市法院法官对“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原则,还处于形式上的认识层次,不能全面地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法律原则所蕴含的司法理念运用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侧重于调查犯罪的事实情况,而对为何犯罪以及未成年人与家庭及监护人的关系、境遇、经历、教育程度、不良行为发生和发展经过、品行、案件关系与身心状况等考虑较少;在量刑上表现为从轻、减轻的幅度不合理适当,对可以适用缓刑和非监禁刑的,没有适用等。如2004年我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在校学生抢劫案,就比较典型的反映了这种情况。该案的基本情况是:几个在校的学生放学后商量去歌厅,由于没有钱,便在学校周围对其他学生以口头威胁和用脚踢的方式,先后实施了二次抢劫,劫得人民币10多元。法院审理后,对这几名学生做出了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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